前 言
1988年,联合国拟定了一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得到许多会员国的响应和赞同。到该年10月6日为止,共有37个国家的政府已批准或统一了这项公约,中国即是其中之一。
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它奏出了历史进步的音符,闪耀着现代文明的光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在人类社会中曾经肆虐了几千年,给无数的人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以至于当代人一提起那些惨无人道的刑法和残忍行为都难免心有余悸。今天,野蛮与狠毒的现象终于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唾弃,在许多国家被送进了历史的博物馆。但是,应该看到,人类迈出这一步是多么的不容易啊!
本书的内容,就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各种酷刑和残忍行为的部分实录。读者可以从这个角度了解历史,扩大见闻,区分文明和野蛮,识别美善和丑恶,激发为人类的进步与和平事业而奋斗的决心。书中展示的资料,对于学习或研究中国法制史、刑法史也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说到中国古代的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其名目之多、手段之狠、受害之惨在世界史上是很突出的。翻一翻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酷吏传,查一查《太平御览》、《渊鉴类函》、《古今图书集成》等书的刑法部分,那里面记载的各种刑罚名称、各种刑具、各种用刑方式以及许许多多血淋淋的事实,令人触目惊心。野史笔记、小说戏曲中也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述或描写,又为正史的记载提供了丰富的旁证。历代统治者暴虐的本性和害人的机巧在使用刑罚的问题上得到了极其充分的表现,恣意摧残人的肉体的种种怪术绝招都被创造出来,人类的残忍意识也通过各种残忍行为作了淋漓尽致的发挥。许多残酷事件是今天的人们闻所未闻,甚至是连想也想不到的,作者下笔叙述它们时还不由得感到一阵阵的战栗。
历史上,各代正式颁行的法律中规定的刑罚有不少都带有残酷性。早在尧舜时期,三苗就开始实行“五虐”之刑,包括“截人耳鼻,椽阴黥面”等。夏代以“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为五刑,周代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这些都是伤残人的身体直至把人处死的酷刑。经春秋、战国、秦到汉初,刑罚的名目略有变化,如大辟的执行方式又分为车裂、凿颠、腰斩等,但大体不出五刑的范围。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单以后的死刑仍然使用车裂、枭首等,直到清末都保留着凌迟。死刑之外,各代都通用笞杖鞭督枷等,已经废除的宫、劓、刖等肉刑在后世又不断被恢复使用。法律中规定的有些较轻的刑罚如流放、充军、苦役等,虽然不应属酷刑的范围,但它们常常以笞杖、黥面或釱趾等肉刑为附加刑。终封建社会之世,残酷的肉刑一直没有从朝廷的法典中废除。
而且,各代中上自朝廷、下至县衙还大量使用法外之刑(或称非法之刑)。统治者处置政敌、镇压反叛以及审理案件拷讯犯人时常常不择手段,所用的刑罚五花八门,毫无节制,大多不受法律约束,其残酷性与法内之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外之刑的名目究竟有多少种,难以统计,有的书中曾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如《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八十四《推原用刑本意》一文中说:“后世暴君酷吏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锻炼、抽肠、悬脊、剜膝、剥皮、鼎烹、甑蒸、腰斩、寸斩、刷洗、鸩毒之类,何其惨哉!”明末吴尔埙所著《仁书》也罗列了各种刑罚,“曰湛身,曰焚,曰炮烙,曰炙,曰自刭,曰不食,曰闭口,曰雉经,曰扼吭,曰立槁,曰没阵,曰触,曰坠,曰鸩,曰烹,曰菹醢,曰脔,曰斩,曰车裂,曰磔,曰锯,曰囊扑,曰剥,曰剖拉,曰杖,曰笞,曰槌击,曰刺,曰幽,曰冻,曰疽发背,曰恸哭。”上两处所列名目包括了一些法内之刑和其他死法,但更多的是法外之刑。这里见到的名目显然不是古代酷刑名目的全部,散见于正史及其他电机中的法外之刑的名称还有很多。
法外之刑的大量存在和肆意泛滥,与帝王专制的思想体系、政治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占同志地位的儒家学说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观念,规定了等级森严的尊卑秩序,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具有主宰、支配乃至生杀之权,反过来只有无条件地服从,稍有反抗便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根深蒂固的伦理观念决定了古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只能是专制。在朝廷之上起主导作用的是皇帝的权威,在各级衙门起主导作用的是长官的意志,皇帝和长官的决策、命令常常就是不容违犯的法律。各代虽然有正式颁定的法规法典,但是一直没有建立科学的完整的法制系统,国家基本上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皇帝和各级官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他们可以随时改变既定的法律条文,随时发布新的法律条文。在专使政治的淫威之下,法律被挤压,被扭曲,显得非常软弱,当皇帝和各级官府使用法外之刑的时候,法律无力加以阻止和纠正。同时,非法的酷刑一旦经官方使用,它也就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后世的暴君酷吏重新使用这种非法酷刑时,便把前代的非法行为作为合法的依据。有时,前代的非法之刑会正式列入后世的法典,如凌迟在唐代之前是法外之刑,到了宋代之后以至于明清,就成法律规定的死刑之一了。
各种非法之刑不仅作为朝廷及官府正式使用的官刑长期存在,而且作为民间私刑长期存在。封建伦理观念表现在政治上,皇帝可以任意处罚臣僚,官府可以任意惩治百姓,而表现在家族和家庭内部,族规、家法也和国家的法规同样具有效力。族长对本族内的叛逆者或做了伤风败俗等错事的某个成员可以下令给予活埋、沉河、焚死、勒杀以及鞭杖责打等处罚,家长对于违法家法的家庭成员或奴仆可以随意责打直至处死。主妇对婢妾也常常给予非法的虐待,有的甚至割鼻、截舌、挖眼、断手、针刺、火烙,无所不用其极。家族之间、家庭之间或人与人之间发生械斗、仇杀或人身报复等情况时,也常常使用非法酷刑。此外,由于古代社会的法制不健全,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当浅薄,民间抓获小偷、盗贼或奸犯常常不经官府而予以私刑处置,或剁手、或截指,或拷打、或割去生殖器等等,民间的黑社会组织如某些行帮、会道门有时进行残害民众或行凶暗杀等活动时也惯用酷刑;某些江湖术士、巫觋、神汉在招摇撞骗时也使用酷刑害人。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各种非法酷刑作为私刑而滥用的时候,演出的一幕幕悲剧也是够骇人听闻的。私刑的施行方式大都仿效官府使用的非法之刑,同时又有不少独出心裁的创造,这使中国古代的酷刑名目更加繁多,手段更为离奇。
历代的刑法是当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并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在施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残忍意义,反映了统治者暴虐的一面。因此刑法同其他法规法典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中关于酷刑的量刑和执行也处处体现出统治者的阶级意志。《礼记》中明确宣称“刑不上大夫”,即对于士大夫们不使用和平民一样的标准来量刑,这显然是给上层统治者以特殊的照顾。汉初贾谊也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故也。”即是说,士大夫们犯了罪,严重者可以将他们处死或赐死,而不使用黥面、割鼻等伤残肢体、侮辱人格的肉刑。看来肉刑的施用对象,只能是一般官吏和平民,他们一旦犯罪,总逃不脱各种酷刑的折磨。对于那些犯上作乱者、某反叛逆者如农民军的将领、抗粮罢税的百姓、杀死主任的奴仆等等,统治者更是惯用狠手。
在私刑方面,乡间土豪劣绅对待雇工和佃户常用非法酷刑,如本书《杂刑》一节记述的张倬堂的行为,正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